| 索引号:shg26/2026-912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2026-07-28 | ||
| 名称: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山海关区永睿养殖场(汪某某)未建立养殖档案一案简述 | ||
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山海关区永睿养殖场(汪某某)未建立养殖档案一案简述
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养殖档案,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未建立养殖档案问题作出整改,当事人已签字确认。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养殖档案的建立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记录养殖档案信息。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依法认定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2024年修订的《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畜牧部分)》第9项中“裁量幅度:较重;适用条件:一年内发现二次,且未发生动物疫病的;裁量基准: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养殖场未发生动物疫病,其违法行为适用较重处罚裁量幅度;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在本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按规定补建了养殖档案。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0元。
此处罚已办结组卷,编号为:山农(畜牧)罚[2026] 1号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