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hg28/2026-680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
| 发文日期:2026-08-03 | ||
|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山卫医罚决【2026】Y5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山卫医罚决【2026】Y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山卫医罚决【2026】Y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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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洪叶
地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印家胡同x号
性别:女 民族:汉 年龄:47岁
身份证号:130303xxxxxxxx1225 电话:153xxxx0787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洪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7月14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山卫医罚先告【2026】Y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现已查明:
洪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6年5月27日山海关区洪宝堂推拿按摩工作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印家胡同x号)现场笔录(2026Y4号)
2.证据(照片)提取单
3.2026年5月27日山海关区洪宝堂推拿按摩工作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印家胡同x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山卫医罚证保决【2026】Y1-1号、山卫医罚证保决【2026】Y1-2号)
4.2026年5月27日山海关区洪宝堂推拿按摩工作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印家胡同x号)卫生监督意见书2026Y101号
5.山海关区洪宝堂推拿按摩工作室营业执照复印件
6.山海关区洪宝堂推拿按摩工作室经营者洪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6年5月27日洪叶的询问笔录
8.2026年6月2日山海关区洪宝堂推拿按摩工作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印家胡同x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山卫医证保处【2026】Y1号)
9.历亚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年6月3日历亚辉的询问笔录
11.山海关区洪宝堂推拿按摩工作室提供的2026年5月监控视频资料(共7段)
12.2026年6月15日洪叶的询问笔录
第2页共3页
1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印家胡同x号房权证复印件
14.2026年7月7日洪叶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洪叶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贰仟零肆拾伍元整2.没收药品器械(详见物品清单)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储银行秦皇岛山海关支行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115-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30003号
附:处罚依据条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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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处罚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二)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