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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6/2026-913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7-31
名称: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山海关温志超肉鸡养殖场(邓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简述

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山海关温志超肉鸡养殖场(邓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简述

当事人:邓某某,农民,住址为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邓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7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养殖场院内空地上发现2处死鸡,共计7只。该批死鸡因天气炎热引发应激反应死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之规定,应当认定当事人构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以及2024年修订的《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7中“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动物疫情,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裁量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及时对死鸡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其违法行为符合轻微处罚的裁量幅度,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0元。

此处罚已办结组卷,编号为:山农(防疫)罚[2026] 1号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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