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hg26/2026-927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2026-08-25 | ||
| 名称: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薛某某不规范填写处方笺案简述 | ||
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薛某某不规范填写处方笺案简述
2026年7月24日,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宠物服务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备案执业兽医薛某某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过程中,开具的4张处方笺(编号分别为0002442、0002448、0002449、0002450)右下角“兽医师”签署栏为空白,未签署执业兽医师姓名。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法构成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及2024年修订的《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22中“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首次违法,未造成动物诊疗事故的,及时改正;裁量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情形较轻,系首次违法,且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元。
此处罚已办结组卷,编号为:山农(诊疗)罚[2026]1号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