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hg18/2026-64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
| 发文日期:2026-10-10 | ||
| 名称: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
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案件名称 | 秦皇岛乔氏台球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空压机附属管道未设置介质和流向标识等案 | ||
被检查单位 | 秦皇岛乔氏台球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海华 |
地 址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泰昌路6号综合楼401室 | ||
所属行业 | 轻工 | 执法人员 | 赵佳伟、周祖光 |
检查时间 | 2026年9月8日 | 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14日 |
决定书送达 日期 | 2026年10月8日 |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秦山)应急罚[2026]011号 |
检查 情况 | 1、空压机附属管道未设置介质和流向标识;2、实木车间除尘器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识;3、实木车间室内消火栓未配置雾状喷头;4、实木车间安全出口处未设置疏散照明;5、木料车间机械手未设置安全防护;6、木料车间一配电箱前摆放物料堵占操作空间;7、压缩空气储罐地脚未固定。 | ||
处理结果 及裁量依据 | 第1项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修订)通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0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秦皇岛乔氏台球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项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修订)通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9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秦皇岛乔氏台球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全案累计合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