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58/2013-0009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08-04-14 | ||
名称: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文件 山政[2006]56号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驻关各企事业单位: 《山海关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山海关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的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秦皇岛市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区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下设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山海关区分局局长 区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区发改局、公安分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分局、文教局、铁路部门、交通局、电信公司、网通公司、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局、旅游局、电力公司、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关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 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理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理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加强联系,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规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受灾害隐患点危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区国土资源分局联系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报警工作,当发出本区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应急办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任何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危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区、市和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任何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区、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任何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交通、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区政府请求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策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注意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区应急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水务局、电力公司、液化气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指导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文教局负责组织协调临时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交警部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局、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邮政、电信、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负责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施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启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区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 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山海关区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