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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58/2013-00084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04-14
名称: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关各企事业单位:

《山海关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山海关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山政[2004]80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山海关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1.1.2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保证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海关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的实际及今后可能发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及事故类型

1.3.1 伤亡事故分级

根据化学危险品伤亡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事故划分为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对应的等级依次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3.2 事故类型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和中毒。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详见附件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

1.4 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海关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企业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发生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应等级为Ⅲ级及其以上)。

1.5 救援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设立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工作。

2.2 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环境保护局、区质监分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文教局、区农牧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供销社、区工会、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广播电视分局等部门以及事故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驻关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此外铁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人保公司山海关分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

2.3 办事机构

指挥部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危险源控制组、医疗救护组、灾害救援组、安全保卫组、环境监测组、专家技术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2.4 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1 应急救援指挥部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与上级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技术组协调,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所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实施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6)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及家属善后及安抚工作;

(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2.4.2 区政府办公室

(1)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2)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指示和批示。

2.4.3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提供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储存区域及重大危险源目标;

(2)监督检查各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全区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负责保持与上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应急救援救护队的联系和协调,获取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4 区公安分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施救、洗消及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公安消防(专业救援队)会同专家组和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会同民政、社区等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有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3)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

(4)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必要时的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保障抢险救援道路交通畅通;

(5)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负责对无法辨认其身份的死亡人员实施DNA鉴定工作;

(6)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7)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2.4.5 区商务局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等。

2.4.6 区卫生局

(1)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实施医疗救护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2)会同相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4.7 区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等工作。

2.4.8 区质监分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支持;

(2)负责对事故中受损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评估、鉴定工作;

(3)组织参加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

2.4.9 区交通局

(1)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2)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中运输车辆的评估鉴定工作,对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进行资格评估和确认。

2.4.10 区建设局

(1)负责提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筑物的相关技术支持;

(2)负责对事故中受损的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2.4.11 区财政局

(1)负责做好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

(2)负责突发性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资金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

(3)参加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2.4.12 区民政局

负责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2.4.13 区监察局、检察院

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由检查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14 区工会

(1)负责维护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职工合法权益;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4.15 区广电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道,确保报道内容客观、真实。

2.4.16 电信部门

负责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通信工作,保障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2.4.17 供水、供气、供电、铁路等单位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顺畅。

2.4.18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海关分公司

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到现场配合区政府事故处理指挥部进行善后工作,负责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付工作,必要时预付部分保险赔付,为事故处理提供资金支持。

2.5 办事机构及职责

2.5.1 综合协调组

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预案的日常管理和接警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电信、供水、供电等部门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信息、通讯、水、电保障。

2.5.2 危险源控制组

由区消防中 队和区安监局负责,组织防化、专家组、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时,区质监分局应参加救援。

2.5.3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立即联系有关医疗单位,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根据事故性质和伤害、中毒的特点,及时对受伤人员实施抢救;对死亡人员提出处置方案;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卫生防疫。

2.5.4 灾害救援组

由区消防中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和企业义务消防、机械救援、工程抢险等队伍,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及其他相关救援工作。

2.5.5 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局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治安、交通、武警等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实施警戒,封锁现场,维持秩序,指挥人员、物资疏散,确保道路畅通,保证事故抢险救援车辆进出有序;制止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及事故危险区;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发生刑事案件;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2.5.6 环境监测组

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2.5.7 专家技术组

由区安监局负责会同质监、环保等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5.8 事故调查组

由区安监局负责,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9 后勤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负责,会同区交通局、区供销社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工具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

2.5.10 新闻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经指挥部批准后,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5.11 人员安置及善后处理组

(1)指挥部责成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伤人员家属,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2)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对事故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消除次生灾害危险。

2.5.12 事故发生单位或所在地镇政府

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资料、图纸等;迅速集结本单位、所在地镇政府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所有救灾物资,交由指挥部统一调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协助做好周围群众的防护工作。

3 监测、预测、报告

3.1 监测与预测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规章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并实施动态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2 事故报告

3.2.1 报警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企业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在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3)报警电话

区政府办公室:5051042;

指挥部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5051730

火警报警:119;

医疗救援:120;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咨询热线:0532-3889090 3889191 3.2.2 事故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迅速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积极进行自救互救的同时,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1)事故单位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

(2)区政府办公室或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长(本级预案总指挥)和主管副区长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长的指示,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向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3)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组织有关专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初步判断和综合评估,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态势发展等情况向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总指挥做出决定。

4 应急响应

4.1 本级预案启动(基本应急)

预案启动后,区政府办公室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区政府应向驻关部队通报事故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4.1.1 事故应急救援

(1) 统一指挥、集中领导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指挥部应组织各专业救援组采取果断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2) 行动迅速、尽职尽责

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区政府的通知后,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到位并履行职责,尽一切可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大气、土壤、水源等造成的环境危害。

(3) 协调联动、密切配合

事故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4) 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控制危害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痕迹等。

(5) 措施得当、有的放矢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的类型、严重程度,依靠科技人员和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迅速制定出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救援方案,有的放矢的进行救援活动,最大限度的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A、迅速报告原则;

B、主动抢险原则;

C、生命第一原则;

D、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扩大原则;

E、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的原则。

4.2 扩大应急

经本级预案应急救援,仍未控制事故或事故呈扩大趋势时,指挥部应迅速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请求启动更高一级预案支持。

4.3 信息发布

经区政府授权,应急救援指挥部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采取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事故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情况。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谣言。

4.4 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部在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后,认为本级预案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由总指挥或区政府发布应急结束状态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5.2 区政府要尽快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

5.3 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以及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卫生防病和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5.4 对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5 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发地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为提高救援工作质量和效果,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力量的原则,对现有的山海关区消防中 队进行完善,成立山海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救援队,承担全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救援任务。

6.2 政府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企业制定相关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6.3 本级预案保障

6.3.1 通讯信息保障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通信、信息运营单位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信息畅通。

6.3.2 救援队伍和装备、设备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和区安监局负责,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防化)、机械救援等专业队伍,必要时由区政府协调驻关部队及其他社会力量,迅速开展对人员、财产的营救、救援工作。

6.3.3 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生局负责事故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具体负责联系有关医疗单位,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

6.3.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陆上运输保障工作和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运输(交通)工具;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保障工作。

6.3.5 治安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和市交警支队山海关六大队负责事故的治安保障,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实施警戒,封锁事故现场,维持社会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事故抢险救援车辆进出有序;制止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发生刑事案件,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6.3.6 物资保障

由区商务局负责,会同粮食局、林业局、卫生局、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急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6.3.7 技术保障

由区安监局负责,会同质监、环保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8 人员安置及善后保障

由区政府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安置及善后保障工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向从业人员宣传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2 培训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知识要纳入企业及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应急救援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或应急救援的专业知识。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7.3 演练

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必要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 附则

8.1 奖惩

8.1.1 各部门、各单位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1.2 违反本预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拖延、推诿,导致事故蔓延和扩大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执行上级或指挥部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

(4)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紧急救援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拒不依法承担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

(7)对事故应急救援或处理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8.2 说明

8.2.1 本预案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和协助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8.2.2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8.2.3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2.4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2.5 本预案由山海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8.2.6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9 附录

附录1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附录2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

附录1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源的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

1 事故中心区域。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下风除外)。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牛毒。

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2 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下风除外)。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3 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讲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附录2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

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1)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3) 如果泄漏物是有毒、腐蚀或具有放射性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

(4)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5) 由于很多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特性,救援现场使用的通讯、照明器材以及各种王具应具有防爆性能。

2、泄漏源控制

(1)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2) 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理

(1) 围堤堵截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2)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观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3)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二、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1、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3、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4、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5、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6、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7、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1、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没有采吱堵漏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2、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因人员。

3、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4、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5、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6、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7、一般情况下完成了堵漏也就完成了灭火工作,但有时一次堵漏不一定能成功,如果一次堵漏失败,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止较长时间泄漏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从而存在发生爆炸的危险,并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8、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一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9、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10、气体贮罐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判断阀门还有效,也可违反常规,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一旦发现关闭已无效,一时又无法堵漏时,应迅即点燃,恢复稳定燃烧。

四、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

1、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2、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3、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 〉50m2 )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的比例,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4、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对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火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5、扑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必须注意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溅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后,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6、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方向并把火势限制在上定范围内的同时,对输送管道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进、出阀门,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主题词:化学品 事故  救援预案 通知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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