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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1-113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1-02-01 | ||
名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主动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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