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18/2021-179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0-12-31 | ||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政办字〔2020〕14号
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山海关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月15日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山海关区地震应急预案》(山政〔2013〕4号)同时废止。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山海关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健全完善抗震救灾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秦皇岛市地震应急预案》《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的应急行动。
1.4 工作原则
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区政府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区防震减灾指挥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2.1.1 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地震)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武装部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局长、区发改局局长、区公安分局主管副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资源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旅游文广局、区商务局、区科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秦皇岛供电公司山海关客户服务分中心、沈阳铁路局山海关火车站等为成员单位和部门的分管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1.2 主要职责
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响应级别;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跨县(区)的特别管制措施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研究决定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时,及时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2.1 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2 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部署、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意见,做好决策咨询工作;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相关信息;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审查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整理归档文书资料;处理区指挥部日常事务,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工作组工作细则,各成员单位按任务制定本单位工作细则。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统战部、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汇总收集震情、灾情信息,研判灾区受灾程度;负责区指挥部各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进度的汇总、报告、通报;承办区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运转;为区指挥部运转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
2.3.2 辅助决策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资源规划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武装部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负责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情速报、通报和趋势研判工作;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及时了解气象监测数据,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派出相关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组织调动民兵迅速对灾区情况进行勘查收集。
2.3.3 搜索救援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区卫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对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进行搜索和救治。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调配救援和医疗队伍及装备,分配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搜索救援被困群众;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清理灾区现场。
2.3.4 抢险抢修组
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务局、区资源规划局、区武装部、沈阳铁路局山海关火车站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公共设施抢修和次生灾害抢险;组织道路、桥梁、轨道、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对危险建筑物、水利设施实施工程排险;负责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矿区坍塌滑坡、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2.3.5 群众安置组
由灾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区旅游文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物资供应和群众安置。制定并实施资金物资安全保障方案,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灾区环境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或方案;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帐篷、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当地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接受、发放国(境)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组织募捐活动和志愿者工作;做好灾区受灾的国(境)外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2.3.6 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武装部、区委网信办、区司法局、区发改局和灾区所在地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重点目标的保卫,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对灾区重要目标、重点设施、重大工程加强安全警戒,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3.7 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交警六大队、区城管执法局、沈阳铁路局山海关火车站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的投运。拟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负责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统一协调公路、铁路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征用社会运输力量,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设备和物资运输需要。
2.3.8 通信电力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和区科工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电力公司、中国联通山海关分公司、中国移动山海关分公司、中国电信山海关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为灾区群众和救援指挥工作提供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抢修损毁的通信和电力设施,恢复灾区通讯和电力供应;架设应急通讯和电力设备,为灾区群众、救援人员和现场指挥机构提供通讯和电力保障。
2.3.9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旅游文广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发布抗震救灾信息;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境)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3.10 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科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秦皇岛电力公司山海关客户服务中心和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受灾的工商农牧渔等产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组织指导灾区学生复课,帮助灾区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监测分析研判灾区物价情况,采取紧急干预措施,稳定灾区市场价格;应急期结束后,指导灾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4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区指挥部派遣成立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组织、指挥、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和救灾情况并提出救灾意见和建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人员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灾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时,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的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3 地震灾害及响应分级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秦皇岛市位于首都圈东部,按照首都圈地区标准初判地震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秦皇岛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我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区发生6.0级以上、6.9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区发生5.0级以上、5.9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区发生5.0级以下有重大影响的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2.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前期处置工作。
3.2.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前期处置工作。
3.2.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前期处置工作。
3.2.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处置工作。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逐级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并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
4 监测与预警
4.1 地震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登记、调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制定和实施提高全区地震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地震监测体系,实时监测震情。
4.2 地震预警
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收集和整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当提出本辖区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预报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进行预防。区政府根据已发布的预报意见,组织应急防范。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继续密切关注震情形势,根据形势变化适时建议区政府调整或解除地震预警。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预警准备和防范工作。
地震预警信息应包括:震级、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4.3 信息报告
本区所辖区域内及邻近地区发生3.0级以上或有感地震,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要在震后2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初报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最终确定的地震震级等地震参数依据中国地震局发布的地震信息。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将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应急、公安、交通、铁路、水务、住建、教体、卫健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指挥部。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区旅游文广局、区民政局及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区指挥部。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必要时,可以先口头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地震应急工作结束。
5 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灾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做好应急准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灾情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本预案3.2内容进行分级响应。区指挥部宣布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在区指挥部的指挥与调度下,迅速行动,按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立即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地震预报、抗震设防、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支持。
6.2 指挥协调
6.2.1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
区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等抢险救灾队伍;协调驻区武装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实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依其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况提出支援请求。
6.2.2 一般地震灾害
区指挥部为区地震应急工作主体,担负指挥和领导责任,参照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进行应急处置,可视情况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地震灾害发生后,可视情况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6.3 处置措施
按照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各工作组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6.3.1 灾情研判
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各工作组了解到的灾情信息。交通运输组汇总灾区铁路、公路、桥梁及相关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受损情况,辅助判断灾情。搜索救援组、抢险抢修组、辅助决策组运用快速评估系统、无人机等远程侦查手段,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侦查。
6.3.2 搜救人员
搜索救援组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升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协调驻区武装力量、和其他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3.3 医疗救援
搜索救援组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6.3.4 群众安置
群众安置组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会同交通运输组转运伤员和灾民,运送投放应急物资;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恢复重建组协调未受灾地区生产灾区急需物资;对灾区物价进行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灾区物价。
6.3.5 应急通信
通信电力保障组联合综合协调组、搜索救援组、抢险抢修组和灾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救援人员和区抗震救灾指挥系统所需各类应急指挥车辆、应急通信设备和应急发电设备,搭建应急通信网络。
6.3.6 应急运输
交通运输组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保证通往灾区道路畅通;协调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等运输车辆有序通行;综合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设备、医疗救护力量及时运往灾区,协助各工作组运输必要的人员和物资。
6.3.7 卫生防疫
群众安置组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6.3.8 社会治安
安全保卫组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3.9 震情监测、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
辅助决策组实时跟踪地震余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开展发震构造调查,对震区及全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通过开展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进行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3.10 基础设施抢修
抢险抢修组、通信电力保障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6.3.11 生产生活恢复
恢复重建组指导受灾工商农牧渔等产业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影响,组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群众安置组组织灾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实施灾害救助。
6.3.12 社会动员
群众安置组明确专门的单位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综合协调组协调非灾镇街,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3.13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新闻宣传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6.3.14 涉外事务管理
综合协调组和群众安置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受灾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群众安置组加强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6.3.15 次生灾害防御
抢险抢修组、辅助决策组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4 调查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区资源规划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开展震后趋势判定。
6.5 响应终止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地震应急分析研判,认为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向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批准终止响应后,及时宣布应急期结束,现场指挥部撤离,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需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6 社会动员
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区应急管理局、区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请求区政府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6.7 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信息按国家、省、市信息发布相关要求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发布,回应社会关注,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负责震后灾民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及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区公安分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预防和处置矛盾和纠纷;区卫健局负责做好疫情防治。
7.2 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公益团体等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7.3 恢复与重建
抗震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开展恢复与重建工作。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恢复生产和经营。
7.4 总结与评估
地震应急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抗震救灾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本预案。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工作,进步完善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陆地搜寻与救护、近岸搜寻与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团区委和区红十字会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或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主管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逐步形成多种力量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和房屋安全鉴定等方面的研究,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并与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建立专线链接,形成省、市、区三级互联互通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完善群测群防情报网络,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运行正常。建立和完善具备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正确指挥。
8.3 经费保障
区财政应当设置地震应急准备资金,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地震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区财政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达到市级地震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或财政困难时,应请求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区财政局对地震应急中财政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8.4 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等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指导相关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
8.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8.6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沈阳铁路局山海关火车站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种类交通运输工作数量、功能、分布和使用状态,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保障地震应急时的综合运输能力。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
8.7 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应依法制定地震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的各项准备方案,采取管理措施,维护社会秩序。
震中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地震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8.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科工局协调移动、电信、联通公司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通信体系。区旅游文广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公用通信网,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上下互通、部门互连、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讯畅通。
8.9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要兼顾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产权单位和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健全维护保养和使用制度。
秦皇岛供电公司山海关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8.10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紧急疏散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物资,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组织疏散演练。
地震应急期间,区指挥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营业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11 其他地震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地震应急保障工作。
9 预案管理
9.1 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适时开展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的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不断增强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2 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和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专题培训。会同区武装部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9.3 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