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18/2021-182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0-12-31 | ||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政办字〔2020〕17号
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山海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2月19日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山海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政〔2017〕91号)同时废止。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山海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危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和适用范围
1.3.1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 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 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区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 需要国务院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2) 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 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 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3)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 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 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发生跨区(县)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 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① 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② 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或发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3.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4 应急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实行属地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
(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6)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活动,避免因职责不清,盲目施救而造成现场混乱和次生事故。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
2.1.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区政府各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局、区旅游文广局、区民政局、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科工局、区教体局、区资源规划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渔业分局、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区团委、山海关海事处、秦皇岛供电公司山海关客户服务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
2.1.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常设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 专业救援组
根据生产安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事故抢险、技术指导、治安管理、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信息发布及事故调查等专业救援小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 负责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2) 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3) 根据事故发生级别,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4) 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5)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 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7) 执行区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2.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 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 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 选址并建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 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供应工作;
(5) 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区指挥部开展工作;
(6) 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 承办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意见。
2.2.3 区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指导做好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各类事故网络舆情应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资金保障、核算、监管。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电力、粮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协调建设资金;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危害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汇报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救援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搜集事故过程的有关信息,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准备;建立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档案;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大型群众活动、剧毒化学品和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警戒或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人员搜救、危险源控制等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户外广告、供气、供热、垃圾处理、市政设施保洁、城市区道路桥梁维护等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排污、垃圾处理、卫生设施等保障工作;负责恢复被损坏的市政热力、燃气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资源规划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等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学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开展好日常应急技能培训、教育和宣传;组织协调全区体育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大型商场、大型商务活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协助事故所在地政府提供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中,督促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督促企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对事故区域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路运输企业、城市客运、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建立有关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农机行业、农业、畜牧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县区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住建局:组织、指挥、协调建设工程和住房、物业管理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处理被破坏的相关重要建筑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协调各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挖掘、推土、装卸等大型应急救援装备;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旅游文广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旅游、文化、广电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海洋渔业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近岸海域渔船、养殖区、岸滩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山海关海事处:负责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水域客货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辖区水域内搜寻救援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事故中遇难人员遗体临时保管等;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武装部: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救援,制订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区科工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技能竞赛活动;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生产安全事故中相关捐赠,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发放工作。
团区委: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志愿者服务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事故单位:负责抢险、疏散有关人员,关停及处置危险设施,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救援等工作。
2.2.4 专业救援组
(1)综合协调组。由监管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2)事故抢险组。由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救援、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3)技术指导组。由相关部门牵头,区安全监管、生态环境、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灾难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4)治安管理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及相关证据的收集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治疗和防疫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工会、保险、人社、事故单位等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8)信息发布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公安、纪委监委等单位和工会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信息报告与预警
3.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信息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级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情况、单位名称、信息来源、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3.2 信息通报
(1)区政府通过研判或分析可能引发事故险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通报各镇街和有关部门。
(2)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上级关于事故险情的通报后,必须立即核实,并通报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3)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上级通报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通报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3.3 预警行
3.3.1 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当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当经会商、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2 应急值守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上报预警信息属地镇街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3.3 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及时上报事态发展情况,为区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3.4 专家咨询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上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3.2.5 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进入预警行动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3.2.6 应急救援装备调集
进入预警行动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立即与事发地政府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事发地镇(街)政府就近组织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需求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迅速在事发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组织调运。
3.2.7 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
进入预警行动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询查各级组织准备情况,必要时应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检查和督导应急准备工作。
各镇街、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采取相应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照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响应:
(1)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发生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启动本预案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前期处置,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市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4.2 响应程序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镇街、区内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依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指挥机构实施。
4.3 指挥与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
(9)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Ⅲ级、Ⅱ级或Ⅰ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4.4 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 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6 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所属镇街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涉及跨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突发事故灾难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决定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7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区卫健局根据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等基本条件;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事发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可以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1 事故现场检测与危害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4.12 新闻报道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负责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应急救援工作转为恢复阶段的指令,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恢复阶段要严格检查事故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危险源的受控状况及危险程度,确保在安全状态下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区域进行恢复工作。事发地镇街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区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
5.3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应急救援总结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5.5 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在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对事故的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应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证据的移交必须经经办人签名,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事故的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1)构筑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区重特大生产安全报告系统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2)建立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3)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 应急队伍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消防救援队伍负责。
6.3 应急专家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建立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6.4 物资与运输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依法紧急调用辖区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由征集单位负责及时归还或按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运输技术。
6.5 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6 医疗卫生保障
要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储备和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区卫健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区主要危险源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7 治安保障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镇街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区公安分局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8 技术保障
(1)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3)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4)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9 后勤保障
(1)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
(2)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商务局要密切配合,储备满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防寒保暖物品、食品等应急物资。
7 奖励与责任
7.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属单位或区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培训教育计划,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和应急宣传教育,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应当定期督促、检查、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训练。各镇街及各有关部门每两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应急演练。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应组织一至两次应急演练,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上述机构和单位演练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8.2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3 预案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评审。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山海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班电话
9.2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附件1
山海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班电话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