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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58/2022-964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03-23
名称: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

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


《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已经2022114市第十五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32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市长

2022130

  总则

第一条,促进海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区以外,从事游船游艇码头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港区是指秦皇岛港所辖区域。港区内的游船游艇码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游船游艇是指用于旅游、娱乐、休闲等用途的各类客船、游艇、快艇、游览艇等。

游船游艇码头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码头及配套设施,用于游船游艇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码头和浮动式码头。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游船游艇码头管理工作。

各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船游艇码头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水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游船游艇码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由市海洋渔业局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并向海事部门通报码头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

第十四条【配套设施建设】游船游艇码头配套建设候船厅、办公场所、停车场等陆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固定式游船游艇码头应当配套建设航标、灯浮、导标等导助航设施,并依法履行规划、建设等基本建设程序,经海事部门审批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临时性浮码头管理】取得临时用海手续,采用临时性浮动式码头靠泊游船游艇的,码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运营游船游艇船型靠泊要求。运营期限应当与临时用海批复期限一致,用海期限届满的,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海域和岸线原状。

临时性浮动式码头建设前,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提交由码头生产厂家或制作、安装单位提供的码头设计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建设完成后,应当提交码头交工验收证书、质量保证书或具备同等效力的相关书面证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相关材料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相关材料报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

公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码头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尺度、停靠船型、船舶数量、功能用途、使用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2000人次以上的游船游艇码头应当配备防爆球、防爆毯、防爆桶等防爆应急设备。其他码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配备。

第二十条【设施变更】游船游艇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变更或改造码头的候船、安全、环保等设施,不属于改建或扩建码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县(区)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制度和人员】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游船游艇靠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

码头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第二十二条【防污染管理】运营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报海事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应记录。

游船游艇码头应当维护海岸线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防治海岸线污染。

第二十三条【运营主体与相关方管理】游船游艇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与游船游艇所有人或管理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

游船游艇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游船游艇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游船游艇码头区域应当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进入游船游艇码头区域人员,应当遵守码头各项管理制度,维护码头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人员信息管理】游船游艇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登船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进行报备、查验。

登船人员有效乘船身份证件与本人及乘船凭证信息不一致的,不得登船。

第二十五条【收费管理】经营游船游艇码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计费规定,并在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收费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第二十六条【防疫管理】运营游船游艇码头应当遵守有关传染性疾病防控规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运营材料】游船游艇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运营码头,应当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码头运营基本情况说明、运营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运营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码头合格证明、租赁或使用协议等相关运营情况材料。

第二十八条【材料提交和核查】长期从事运营的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在每年度31日前,提交当年度运营情况材料。季节性运营的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在每年度投入运营前5日内,提交临时运营情况材料。

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和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游船游艇码头提交的运营情况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变更管理】游船游艇码头使用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在运营前重新提交运营材料。

第四章2018〕第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一】游船游艇码头建设完成后,未按照规定经交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游船游艇码头存在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处罚权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游船游艇码头未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从事禁止活动事项的,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四】违反本规定,游船游艇码头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护设备及器材的,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游船游艇码头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自20222日起施行。<span font-size:16px="" !important;line-height:30px="" !impor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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