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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cjdglj/2023-357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3-12-18 | ||
名称: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不得使用“生鲜灯”提醒告知宣传单 |
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不得使用“生鲜灯”提醒告知宣传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近日,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走进辖区农贸市场、超市,将《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发放到销售者手中,进行普法宣讲和提醒告知,要求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先期自查,更换不合格的“生鲜灯”,杜绝利用灯光为产品“遮丑”,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秦皇岛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目前,全区市场、超市已完成80余盏灯具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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