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58/2023-148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4-03-11 | ||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区政府领导活动及政府会议。包括区长、副区长出席会议、工作部署、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
2.区政府暨区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山政、山政办等公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区政府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预案、保障机构、保障措施等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4.区政府工作报告等。
5.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区政府机构设置和组成等。
(二)公开形式
1、主动公开形式。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开网站为山海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shanhaiguan.gov.cn。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区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公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政府相关信息,属于山海关区政府办公室掌握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属于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掌握的,由各职能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讯地址:山海关区正合街1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0335-5136557,传真:0335-5136052,邮政编码:0662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山海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委托申请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已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机构当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并对申请人申请内容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亲自签字。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确实不易到现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传真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适用“一事一申请”原则,请勿一次申请公开多个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9.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1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由受理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