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19/2023-279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2023-11-06 | ||
名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分类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主动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开网站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官网。网址为http://info.shanhaiguan.gov.cn.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也可以在区档案馆查询。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区交通运输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受理机构: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山海关区沈山路;邮政编码:066200;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2:30—5:30);联系电话:5051882;传真号码:5051882。
2、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我局申请机构领取。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山海关区交通运输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第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