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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lbzj/2020-76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0-08-21
名称:山海关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山海关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时,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局机关股室(以下简称执法股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本机关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有权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七条 本机关通过官方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微信公众平台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八条 执法股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网上办案、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以下内容由办公室(法制)负责编制和公开。

(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职责、权限、依据。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的具体操作流程。

(四)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其他救济途径的范围和渠道。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第十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本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执法股室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机关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四条 本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本机关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六条 本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七条 本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本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执法股室应当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25日前向法制股室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法制科室汇总后向区司法局和市医保局报送。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本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子以更正:本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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