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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shg39/2025-279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2025-11-21 | ||
| 名称:对山海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答复 | ||
对山海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答复
张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出让地块周边路网建设纳入土地前期开发计划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进行土地转用征收,同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此,建议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将急需修建的道路纳入相应规划后,我局依据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实施土地转用征收工作。同时非常感谢您对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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