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hg39/2025-280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2025-09-28 | ||
| 名称:对政协山海关区第十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五次会议第108号提案的答复 | ||
对政协山海关区第十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五次会议第108号提案的答复
刘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山海关古城居民自建房审批流程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山海关古城保护及居民自建房审批工作的高度关注与深度调研。您在《建议》中精准剖析了当前审批流程存在的复杂繁琐、居民办事成本高等关键问题,并从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强规划引导等多维度提出了兼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建议,为我们改进工作、提升服务质效提供了重要参考,我们对此深表认同与感谢。经我部门认真研究,现就建议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山海关古城管理委员会的部署安排,我局会同文旅局、区住建局、古城街道,起草《山海关历史城区民房(院落)保护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山海关历史城区民房(院落)交易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从坚持百姓利益至上、有利于古城活化繁荣、保障古城原有房屋权利人利益、坚持不违法不违规、保持政策延续性等角度出发,严格贯彻上位法规定、紧贴区情实际的原则,全面学习吸收北京、苏州、扬州等历史文化名城的管理经验,确保政策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今年5月份,我局已完成了《山海关历史城区民房(院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山海关历史城区民房(院落)交易登记管理办法》拟定工作。目前,《办法》已报市政府,待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按市政府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为确保两个《办法》依法依规、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保障。一是坚持立足区情。多次召开书记专题会、区政府常务会、区长专题会对两个《办法》进行研究论证,确保实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保护历史城区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有利于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有利于古城繁荣发展。二是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我局派人赴北京等地学习考察,全面吸收北京、苏州、扬州等历史文化名城的先进管理经验,并将好的做法结合实际细化、固化到两个《办法》之中,确保民房建设交易能够“放得开、管得好”。三是确保依法依规。两个《办法》制定过程中,全面梳理借鉴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性文件精神,严格贯彻上位法,确保依法依规。同时注重政策延续性,有效保障古城原有房屋权利人利益。四是多方征求意见。区政府多次向市政府及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进行专题汇报,按照各级各部门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形成目前的《规划管理办法》《交易登记办法》(讨论稿)。 《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历史城区民房(院落)保护性建设行为分为保护性修缮、保护性改善和保护性修建三类。通过学习借鉴《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实质内容要求,结合山海关区实际,按照《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山海关历史城区风貌保护管控导则》的建设分类要求,历史城区民房(院落)保护性建设行为分为保护性修缮(原建筑材料)、保护性改善(新建筑材料)、保护性修建(改建和扩建)三类。保护性修缮和保护性改善类建筑工程不增加原房屋产权面积、建筑高度,不改变原房屋位置、布局及性质,通过结构加固、设施设备维修和改造提升等方式,恢复传统风貌、优化居住及使用功能,豁免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方案后,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进行监管。保护性修建不得超过原有建筑层数,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需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和市、省风景名胜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请市规委会审议,再报省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续批后跟踪管理及规划验收由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因《山海关历史城区民房(院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山海关历史城区民房(院落)交易登记管理办法》还未正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吸纳您《建议》中的合理内容,确保办法出台后能更精准地解决当前审批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平衡古城保护与居民需求。 非常感谢您对古城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后续,我们将密切跟踪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根据实际效果与居民反馈及时优化调整,不断提升审批效率与服务质量,推动山海关古城可持续发展,敬请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