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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58/2022-1202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6-01-15
名称: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山海关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山海关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发〔2015〕3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秦政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目标和原则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组织分工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区政府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推进,为其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

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全区范围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教育、房管、建设、人社、卫生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符合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及时提供相关救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获得救助。

三、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家庭对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并长期在当地居住的下列家庭:

1.因火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被盗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治疗导致个人自付部分支出过高,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低保边缘家庭;

4.区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取得我区居住证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被盗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不能提供申请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证明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3.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的;

4.拒绝接受医疗、教育、就业等其他救助方式的;

5.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区政府设立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参照我区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救助标准不超过我区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被救助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级分类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1.因火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被盗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般家庭,最高救助1000元;自救能力较强的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2000元;自救能力较弱的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3000元;一般的城乡低保五保家庭,最高救助4000元;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五保家庭,最高救助5000元。

2.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自付部分支出过高,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最高救助1000元;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最高救助2000元;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最高救助3000元;自付部分超过20000元,最高救助4000元;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五保家庭,最高救助不超过5000元。

3.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低保边缘家庭,最高救助1000元。

4.持有本区居住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的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救助1000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四、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或供养范围;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民政、卫生、教育、房管、建设、人社等部门要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五、申请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对于具有我区户籍、持有我区居住证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根据申请人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1.临时救助申请书;2.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3.家庭或个人的户口本(或居住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提供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5.能证明遭遇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增加的凭证、票据、认定书等相关材料;6.区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救助管理站或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履行相关程序。

(三)特殊情形处理。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与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卫生部门或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视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对于不持有我区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民政部门、区救助管理站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对于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卫生部门按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给予救助。

六、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对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于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根据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并建立临时救助对象档案。

 对持有我区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 需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根据户籍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时做好审批。

 区民政部门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及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区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区民政部门可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建立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并每月向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七、工作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民政部门(镇街民政所)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适合本区(辖区)实际的社会救助工作流程,规范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转介、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核对机制。依托市、区两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具备条件之前可以采取手工核对方式,逐步实现民政与公安、房管、人社、卫生、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完善资金筹集和保障机制。区政府统筹考虑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等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政府承担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的兜底保障责任。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经区政府批准并向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备案调整方案后,可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慈善协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五)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畅通求助、报告、监督渠道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虚报、隐瞒家庭状况、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追回冒领款物,并列入社会救助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区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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