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26/2022-300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0-05-11 | 文号:山政〔2020〕5号 | |
名称: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山海关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9日
山海关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
(试行)
为持续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指以农村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厕所改造及村容村貌提升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元投入、长效管护的原则。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目标是建立财政补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行区统筹、镇负责、村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及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各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面的村规民约,并组织村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 成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范围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资源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住建、水务、民政、文明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各镇及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目标,明确整治工作任务并进行任务分解。年中组织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年度末对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日报告、周反馈、月互查、季考评、年终总结、不定期暗访”工作机制。村庄人居环境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绩酬挂钩。
第六条 区人居办、各镇要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环境整治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 各镇及有关部门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违法行为。
二、整治重点
第八条 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区城管局采取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方式建立农村保洁和垃圾清运市场化运作体系。区城管局、镇、村三级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保洁公司监督、管理,监督保洁设施配备情况,客观评价保洁效果。要签订四方责任书,明确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日常管护中镇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保洁公司、农户四方责任和义务。镇政府负责对村庄环境的督导考评、巡查检查、奖惩实施;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村庄环境清理的属地责任、日常管理、保洁监督、村民教育,落实门前五包、网格长制、村规民约等长效机制的执行和落实;保洁公司做好合同范围内的街道清扫和垃圾清运,做好保洁员的管理考核;村民全面遵守村规民约和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九条 探索垃圾分类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引导农民进行垃圾分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村民要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减量处理,将易腐烂垃圾进行堆肥还田,建筑装修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分别投放到指定垃圾集中回收点。
第十条 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治理。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不得随意抛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
(二)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推进农村改厕。逐步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科学确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造模式。
第十三条 加强畜禽粪污治理。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畜禽禁养、限养区域。对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集中的散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在畜禽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要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畜禽养殖场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排放的废弃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对毗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可以将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远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人口密集的,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户用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水源清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水体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水源清洁的行为。
第十六条 提升村庄基础设施。各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街道硬化、绿化、亮化、美化等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提升村容村貌整体水平。村内各类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架空线缆和杆架要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组织在村庄内部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村庄周边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畜禽养殖设施要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搭建畜禽养殖棚圈,有条件的村庄畜禽养殖棚圈要与生活区分开设置。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保持农村环境卫生。村民要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保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十八条 农作物秸秆要妥善处理,有效利用。禁止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将秸秆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行为:
(一)随处抛弃垃圾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
(三)在村内违规堆放柴草垛、杂物堆。
(四)违规停放车辆、农用机械。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三、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长效督导考评机制。对全区所有行政村人居环境整治实行星标管理并实施常态督导考评。由区人居办统一组织,采取随机抽村方式,逐村进行现场考评打分,考评分数进行排名通报公示。根据考评结果,综合评定各村环境整治水平,分别评定五星至一星等级,五星为示范村、四星为优秀村、三星为达标村、二星为不合格村、一星为严重不合格村。星标村实行动态管理,年初评定、抽查考核、年末调整。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根据督导考评机制和星标村情况安排区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村庄“街户片长”网格化制度。将村域内所有公共基础设施、街道、坑塘沟渠、进出村连接线、农户划分为网格,按照“一街一长、多户一长、干部包片、党员包街、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街户片长负责制”。推选出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的村两委干部、驻村“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产党员、村民代表等赋予街户片长名誉和职责,负责街道环境卫生日常巡查检查,提示提醒村民落实门前五包、监督保洁员履职尽责。每个村都要在街道醒目位置统一规范设置“街户片长制”公示牌,明确管辖街道范围、街长姓名、职务、职责、电话以及保洁员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户“门前五包”责任制。在全区各村建立“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看护、包秩序”为主要内容的农户“门前五包”责任制。
(一)包卫生。各户严禁在房前屋后堆放“五堆”即:粪堆、柴草堆、沙土堆、砖石堆、垃圾堆。搞好庭院卫生,保持院落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规范宠物、家禽、牲畜饲养管理。
(二)包绿化。要负责责任区内的绿化及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及时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破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严禁将垃圾、污物倒入绿化带内。
(三)包美化。要保持建筑物立面整洁,门窗保持洁净。在村级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改厕、改圈、改舍、改灶。
(四)包看护。各户负责看护责任区内的公用设施,制止和劝阻擅自迁移或破坏供水、排水及垃圾箱与照明设施等行为,制止擅自挖掘、毁坏道路的行为,确保设施完好。
(五)包秩序。负责维持责任区内的乡村秩序,做到无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设广告牌等现象,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占道作业、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党员志愿服务制度。每个村都要根据村庄党员、村民代表数量建立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其他优秀群众组成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原则上不少于15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发挥带头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村庄清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卫生集中清理、门前五包检查、帮助行动不便老弱群体清理房前屋后杂物。把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基层党建的重要内容,使村级志愿服务活动成为展示党员先进性的阵地、考验党员积极性的考场。志愿服务活动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活动记录要记入党支部活动手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村规民约规范化管理。村规民约要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要通过两委会、村民代表会乃至村民会议的表决通过。各镇要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村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二)生产、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四)农村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农村环整境治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制止并违反环境整治行为。
(七)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八)其他与农村环境整治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对不遵守村规民约的应予以批评教育。要探索建立村民档案制度,将农村人居环境表现情况记入村民档案,做为村内评优表彰、子女入党入学现实表现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随意堆放畜禽粪便的,由各镇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的,由城市管理、住建、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各镇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镇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随处抛弃垃圾、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
(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拒不拆除的,擅自圈占(开垦)公共土地拒不退还的,由执法主体部门、属地镇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恢复原状的,由执法主体部门、属地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区直有关部门、各镇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