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hg20/2026-673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 发文日期:2026-08-31 | 文号:山政字〔2026〕2号 | |
|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秦皇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对全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1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1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对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予以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予以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予以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附件1
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和文号 | 起草单位 |
1 | 《山海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山政规字〔2024〕1号) | 区发改局 |
附件2
予以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和文号 | 废止理由 |
1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山政发〔2023〕3号) | 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
予以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对《山海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山政发〔2023〕4号)作出修改。
一、将一、参保补贴范围中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年龄认定:本《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基准日,本《方案》实施前征地的,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修改为“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年龄认定: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月计算。”
二、将六、有关政策衔接(二)中“在基准日前(含基准日当日),已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月前,已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
三、将六、有关政策衔接(三)中“202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并且2023年12月31日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临时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计息。参保补贴按年龄段分五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59周岁2023年划入;57至58周岁2024年划入;54至56周岁2025年划入;50至53周岁2026年划入;16-49周岁2027年划入。”修改为“202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并且2023年12月31日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临时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计息。参保补贴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领取待遇年龄前,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将八、其他事项(二)“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修改为“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月起三个月之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五、将八、其他事项(三)“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上级出台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上级规定执行。”修改为“本方案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上级出台新的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