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58/2015-0203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5-03-05 | ||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我区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 [2014]69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逐级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考核办法,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对下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群众。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合作机制,共同制定金融服务规范,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城乡居民。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缴费
第五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我区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按1:1:1的比例负担。
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 政府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三章 待遇组成及领取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和省级基础养老金(自2015年1月起,每人每月5元)构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 符合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基金运营与监管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含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构成。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建立资金垫付机制,保证上级各项补贴资金在途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公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严格基金征缴、上解划拨、待遇发放、内部控制和稽核管理,要做实个人账户,实账管理,严禁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受镇(街道办)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二十二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基层平台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及参保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信息,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第二十五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内控稽核、会计核算等制度和办法,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提供咨询服务。
(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费用收缴、基金划拨、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和统计等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资格核对、信息录入、待遇领取、关系转移等的初审,承担政策宣传、信息公示、咨询查询等经办服务工作。
(三)村(社区)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省开发的城乡居民基本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至行政村;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六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我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