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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6/2023-399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3-10-19
名称: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开内容

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开内容

   一、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级事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公开内容(要素)

(一)政策依据

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通知》(冀财农〔2022〕142号)及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通知》(秦财农〔2022〕663号)和《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秦财农〔2023〕239号)文件精神要求,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山海关区2023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山财字[2023]33号)。

(二)申请指南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的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二)补贴依据:我区2023年补贴依据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在面积核实基础上,对国土“三调”已调整为其他地类面积、国土空间规划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面积、残次林(园)地还耕、临时占用耕地面积、设施农业占用耕地备案面积,以及撂荒一年以上耕地面积等要逐地块实地核查,对年度耕地面积增减情况要逐地块核查记载,并逐级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对各镇上报变更数据进行抽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占补平衡新增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和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予以认定核实核减,严禁超范围补贴。

(三)补贴标准为:由我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核实后的补贴面积为13643.9亩,耕地地力补贴标准为100.42/亩,区财政应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37万元,实际发放1370120.44元。

(四)发放流程为:实行农户申报制度,每个农户依据本户情况,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并对所填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经农户签字后,上报到村民委员会。由村委登记、核实、盖章后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采集、汇总、核实、盖章后,上报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各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上报的基础数据采集审核,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镇政府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区农业农村局要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由镇财政部门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1、补贴依据:2023年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依据是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与补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在面积核实基础上,对国土“三调”已调整为其他地类面积、国土空间规划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面积、残次林(园)地还耕、临时占用耕地面积、设施农业占用耕地备案面积,以及撂荒一年以上耕地面积等要逐地块实地核查,对年度耕地面积增减情况要逐地块核查记载,并逐级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对各镇上报变更数据进行抽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占补平衡新增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和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予以认定核实核减,严禁超范围补贴。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的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3、补贴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通知》(秦财农〔2022〕663号)和《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秦财农〔2023〕239号)文件精神要求,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给我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137万元。

4、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我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核实后的补贴面积为13643.9亩,耕地地力补贴标准为100.42/亩,区财政应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37万元,实际发放1370120.44元。

5、申报程序:实行农户申报制度,每个农户依据本户情况,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并对所填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经农户签字后,上报到村民委员会。由村委登记、核实、盖章后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采集、汇总、核实、盖章后,上报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各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上报的基础数据采集审核,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镇政府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区农业农村局要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由镇财政部门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三)补贴结果

2023年全区享受补贴农户7558户,补贴面积13643.9亩,耕地地力补贴标准为100.42/亩,区财政应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37万元,实际发放1370120.44元,全部按照上级要求,实行了“一卡(折)通”,6月30日前按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发放率为100%。

(四)监督渠道:向辖区镇人民政府投诉  

举报电话:石河镇:5061200

一关镇:5051739

孟姜镇:5139008

三、公开依据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农〔2017〕55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通知》(冀财农〔2022〕142号)及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通知》(秦财农〔2022〕663号)和《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秦财农〔2023〕239号)文件精神要求。

四、公开时限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 公开主体: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

六、 公开渠道和载体:政府网站

七、 公开对象:全社会

八、 公开方式:主动

九、 公开层次: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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