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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shg13/2025-79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 发文日期:2025-10-20 | ||
| 名称: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 年第 10 号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
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二、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38 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
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 10 个年度内,实
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 50%,其他增
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 号)执行。2025 年 11 月 1
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
号)等文件规定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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