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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4/2025-484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04-30
名称: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计划(2025年度)

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计划(2025年度)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1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餐厨废弃物产生企业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8次现场检查
2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生活垃圾企业的行政检查产生生活垃圾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8次现场检查
3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行政检查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企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8次现场检查
4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行为的行政检查取得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同意的企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8次现场检查
5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行政检查对取得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手续的企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8次现场检查
6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活动(含移植、砍伐)的行政检查对取得城市园林移植、砍伐等审批手续的企业《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四条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8次现场检查
7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8次现场检查
8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供热用热活动的行政检查供热用热的企业《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8次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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