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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ylbzj/2025-331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
| 发文日期:2025-04-30 | ||
| 名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责任科室 |
| 1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本统筹区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建立有关费用结算关系,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 定点医药机构 | 3次 | 现场检查 | 否 | 医药服务管理股 |
| 2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医疗保险稽核 | 定点医药机构 | 3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否 | 医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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